解析:
在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的余杭区,被判处取保候审的个人所满足的条件通常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人员可能会面临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执行附加刑罚等各类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因触犯刑法而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然而,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只要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即可;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