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证人证言的提出,并不涉及到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期间能够如期参与其中;相较之下,证人则属于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身份角色,其在诉讼中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享有的权益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所区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证人被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如实陈述,但这并不会对其个人自由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中可以看出,证人并不在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