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的犯罪客体错综复杂,具体而言,它涉及到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稳定以及公共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两个方面。
至于本罪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它明确地指向了公私财产这一类别。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则主要表现在,在签订及履行经济合同时,采用虚拟实事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从而获取对手当事人不正当所得的财产,且此种获取行为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关于本罪的主体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可能成为其犯罪主体。对于个人来说,只要满足一般的犯罪主体要求即可;而对于单位而言,任何形式的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者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并怀揣着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