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人在被认定违法并宣判处罚之后,所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及裁定应在其生效期过后立即开始实施。此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已经超过法定时限而且未出现上诉或者抗辩情况的判决和裁定;
其次是最终审判环节所产生的判决和裁定;
最后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以及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而所谓的“执行刑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收监”。因此,在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只要判决一经生效,便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