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裁判的过程中,若涉及到罚金,则必须予以支付。所谓罚金,乃是一种针对犯罪行为人强行要求其向国家交纳一定额度货币的法律惩戒手段。罚金具备以下几项特性:
首先,罚金乃一种财产刑,由于犯罪类型的多元化导致刑罚手段的丰富多样。诸如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财产刑等皆属于此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罚金刑被归类于附加刑的范畴之内。
然而,尽管罚金刑属于附加刑,却依然保持着国家强制力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属性。仅就罚金本身而言,它同样是对犯罪行为人所施加的一种刑罚制裁。
其次,罚金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强制犯罪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来实现,这使得罚金具备了专一性的特点。实际上,罚金的本质在于国家剥夺犯罪行为人对于部分财富的所有权。
再次,罚金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作为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而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此种刑罚。
最后,罚金只能适用于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