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私人企业中,如果职工出现了挪用公款的情况,则应视为企业的内部事务,而不被认定为国家公职人员之间互相犯罪行为中的“挪用公款罪”。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将按照“挪用资金罪”来进行定罪量刑。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