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羁押的法律概念。它特指在未获得批准逮捕之前,对于符合特定条件并需展开进一步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项紧急处理方式,此种权利仅限于公安机关专享。而所谓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决定逮捕或是人民检察院已获准逮捕,并顺利完成逮捕程序之后,将犯罪嫌疑人予以关押;具体负责执行逮捕任务的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在成功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均有权实施羁押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