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依法拘留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检察机构对其提出的逮捕申请的审核。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能会被适度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参与团伙作案行为的重大嫌疑分子,他们的逮捕申请审核期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并由后者在收到该文件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