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对部分刑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指导意见二》的明确阐释,如果境内或海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的雇佣人员,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去侵吞、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且这种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达到了五千元乃至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程度,那么这种行为就该被视为犯罪行径并予以严肃的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