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刑事判决”,后者的实现建立在被指控者确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且符合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理由之上。以下为具体解析:
首先,依照规定,公安执法机构对拘留对象实施拘留之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即24小时)进行审讯,如若发现拘留行为错误,需立即将其释放;
其次,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应迅速释放当事人;
再者,如果在刑事拘留过程中,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证实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充分可靠,且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者便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后,若在刑事拘留期间,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证明其有罪,那么公安机关将会释放该名嫌疑人,并且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犯罪证据确凿无疑,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向检察院提出审查逮捕申请,待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后,该犯罪嫌疑人将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事实,从而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