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其会被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而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者进行二十四小时内的讯问。若在这过程中发现不应将其拘留的情况,则必须立即释放该嫌疑人,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那么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和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