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本犯罪的实施主体系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该个体年满十六岁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潜在罪犯对象。
(二)从主观角度出发,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在于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予自身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却仍然非法据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本罪。
此外,构成本罪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仅仅存在故意心态而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则无法按照本罪进行定罪量刑。
(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四)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将他人交付给自身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的行为。所谓“他人交给自身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经过他人委托或者依据契约或相关法律法规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