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从执行刑事拘留直至最终做出判决的时间跨度约为七个月左右。
首先,犯罪嫌疑人将被羁押在拘留所,拘留期从14日至37日不等;
其次,一旦被批准逮捕,其将继续被关押于看守所,羁押时间则在二个月至四个月之间;
再次,在这期间,司法机关可能会对案情进行多次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而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法院的审判周期通常为两个月至三个月,并且在特定情形下,审判周期还可能被进一步延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