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所有滥用职务之行为皆为职务侵占。此种违法行为必须基于当事人对自身职务之利用。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借由职务本身及其相关便利条件所得。
其中,“职权”系指个人职务、职位范围之内的权力;而“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则是指,即便未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是运用了因本人职务或地位所产生的便利条件,或者通过借助他人职务或地位获得不便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