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相关刑事案件已被提起诉讼,那么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涉事各方发出书面通知。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移送至本院进行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有义务提醒涉案被告者享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同样地,人民法院也应自正式受理案件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告知被告人其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