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认定为属于洗钱罪范畴的相关洗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为上游犯罪及与其所产生的收益提供账户资金服务以供其使用;将各类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货币化处理转化为现金;利用现代金融系统所提供的转账或其他形式的支付结算工具进行非法资金流转运作;跨越国界进行资产藏匿或迁移;以及实施其他各种形式的掩盖、隐匿犯罪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