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拘17日,多为调查性羁押,这是在刑事诉讼的流程中,由公安部门及检察院对涉嫌犯有罪行的嫌疑对象,实行的一种暂时性的、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调查性羁押的期限,一般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4天,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经过上级相关机构的批准,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到37天,这其中也包含了向上级机构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