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认定为犯罪嫌犯的人员,执行刑事拘留时间应从公安机关向其发放拘留证,并正式实施拘留措施的日期开始计算。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参与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在提出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时,其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