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贪污罪及受贿罪属于两种独立且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当一位被告同时触犯两种或以上此类罪行时,其面临的处罚将依据不同种类的刑罚加以累计,最终确定为总和刑期。对于判决宣告之前犯下数罪的被告人,除非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之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具体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而对于有期徒刑而言,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者,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若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以上,则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