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37天时限一般从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并经法律程序许可后,自其被警方正式执行拘留之日起算。该期间系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所设定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在此期间内,若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则必须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请求,而检察院则拥有7个工作日的时间来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因此,37天实际上是上述两个法定期限的总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