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所受保释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应持续开展案件的调查、审查以及庭审工作,决不可因被保释而中止任何一方面的程序。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到达,或者依据该法规定,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时,或者当案件已圆满结束时,原决定机关必须做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办结,且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