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固然并非等于案底之纪录,然此乃刑事强制手段之一,且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案底通常泛指个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所留下的记录,然而,在刑事拘留制度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或审判,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会暂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若被判有罪并执行刑罚者,则其刑事拘留纪录可载入犯罪记录内。反之,如仅被拘留后经依法释放,一般而言并不会产生案底纪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