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在法律上所设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37个日历天数。而此时间范围既包括了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向上一级部门申请批准实施逮捕时,所允许的最长时间限制,也涵盖了此段时期内未能获得司法批准的这部分情况。在这段时间期满且未得到批捕批准之时,相关嫌疑人应依法释放或改变其所处的强制性人身拘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