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构如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则应由相关承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撰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提交给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阅审批,批准后签发拘留证。
接下来,申请拘留的单位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负责实施拘留行动。至于人民检察院方面,其在作出拘留决定时,应由办案人员就此事提出建议,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最后再由检察长作出决定。经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将拘留决定书正式传达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