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罪行侵害的首要客体乃是国家公务人员职位的清廉属性。
2、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呈现出以下既定特征:
首先是利用自身职位赋予的职能优势;
其次是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是秘密接受他人贿赂;
最后是为他人谋求利益。在此过程中,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中所拥有的管理、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