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例如擅自逃离侦查机关的监管范围、故意躲避调查和传唤等行为,以及存在其他干扰诉讼程序进行的不当行为,则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形,考虑对其下达逮捕令。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之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有确凿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社会危害性事件的再次发生,那么司法机关就必须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