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其相关手续通常是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到来之前即由司法机关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通知。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指出,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而言,其所享受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而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达到终点之际,如果案件的各个方面条件允许的话,公安机关将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审查案件,并决定是否解除被执行取保候审的人员的自由限制;
另外,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对该人员的取保候审措施。
至于具体的通知时间,由于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但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前的一段时间内,提前向被取保候审人发出通知,以便他们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