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行,须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与汇报。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九条要求,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及规定,并且负责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的取保候审状态拥有完整的监管权和处理权。因此,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个人有责任按照政府机构的要求定期前往公安局履行报备义务,以便确保其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