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遭到拘留之后,无法得到审批逮捕并不代表其必然会被判处有罪,而需全面考虑和评估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若检察院审慎地了解到证据缺乏足够的证明力,或者犯罪嫌疑人行径尚未达到逮捕的标准,便有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后,相关案件将进入后续的侦查阶段,倘若最终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或者犯罪行为的性质相对较轻,那么该案可能不会被提起公诉,更遑论进行判决了。
然而,如果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可能面临法庭审判并接受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