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广西南宁及甚至于全国范围内的其它区域,律師在涉及到职务侵占案件中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提供保释候审之后的法律援助。对于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实际上并無法定限制。律师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多次会面交流。律师所需进行的会面次数,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辩护策略的制定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