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刑事辩护律师通常需遵照以下程序来完成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任务:
1.首先,律师需要与委托人或其亲属签署委托协议,以明确代理权限。
2.其次,律师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其中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等。
3.然后,律师需要向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办案机关(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会见申请,同时递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4.经过办案机关的审查批准之后,律师将被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当事人进行会面。
5.最后,律师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得录音、录像、摄影。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