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一般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执行:当案件达到终点,即结束审理;或者经过法院裁决对被告人做出无罪或有罪判决;又或者是由检察院决定对此类被告人不予起诉;更甚者是,如果侦查机构认为已不再有必要继续实行取保候审之举措,他们都会依法解除了该项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地将这一决定告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同时也应如数归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可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找到明确的表述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保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