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判处监禁之刑罚期间,按照惯例,律师有权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面谈交流,从而确保他们的各项法定权利得以切实保护。
然而,若出现某些特殊情势,诸如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尚未解决的重要调查事宜等,律师的会见活动或许将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此类限制的目的在于确保侦查作业的顺利展开和推进,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