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案件,公诉职责依法应归属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同样负有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重大责任,这其中便包括了非法拘禁罪在内的各类严重犯罪行为。当涉及到非法拘禁犯罪的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顺利完成之后,相关部门将会按照法律程序将案件移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由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