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决定毒品相关案件是否准许进行取保候审时,需要依据具体案情以及涉案人员之行为来综合判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那些预估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风险的被告人,可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当涉及到诸如贩卖毒品等严重罪行时,即便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只要司法机关认为其不羁押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那么仍然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毒品犯罪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法院与检察院往往会对此类案件持更加审慎的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