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如果有限公司仍存续,但公司资产被恶意变卖,债权人可以将法人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