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负责具体业务执行的职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机会,擅自将所任职单位的资金挪用出来供自己私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金额较大,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未经授权地挪用公款进行投资、参与赌博、以及偿还个人债务等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