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天津地区,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其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一般包括拘役和罚金两种形式。具体所适用的刑罚轻重程度将会依据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实际社会危害结果作出评估分析。举例来说,倘若该危险驾驶行为并未导致任何严重的损害后果,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拘役惩罚,同时还需承担一定数额的罚金。
然而,若是该行为已经酿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那么其所应承受的刑罚力度也必将更为严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概括性介绍,实际的法律判决则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