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所采取的审理期限,是依据案件本身的审判流程而定的。对那些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并作出宣判;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话,最长可以再延展六个月;但如需再次延长审限,则必须上报至上级人民法院审批方可实施。
至于那些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最多只能延长一个月。
然而,对于涉及到债务拖欠问题的案件来说,无论采用何种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理论上可能都需要在六个月内做出判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搜集以及调查核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审理期限往往会有所延长。同样地,即使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理论上也可能需要在三个月内做出判决,但同样可能会受到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审理期限的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