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释候审的撤销往往出现于如下几种情境之中:待处理案件的审查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法庭判决或裁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是在侦查与起诉环节中认定已无需继续保持这种保释候审的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若然发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心自由所施加的强制手段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这就意味着,只要司法机构认为保释候审已经失去了其必要性,便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