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民事债务追讨事宜,通常须遵循诉讼时效相关法规之约束。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损及义务主体之日起算,共计三年。若在此期间内未能以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债务追讨过程恐将面临诸多困难,然而,此种情况并非绝对无法实现。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债务人有权提出时效抗辩,此时法院通常不会再强制执行,但若债务人出于自愿履行债务,则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