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押人员常常可以自其被羁押或者被捕之日起算起,在短短48个小时之内有权寻求律师的援助与会面。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任何形式的侵犯。在正常情况下,除非存在特殊原因,否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阻碍律师与在押人员进行会面交流。
然而,针对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案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会见正在接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