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肝硬化本身并非直接影响取保候审决定的关键要素。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具有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预期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级等等诸多因素。当某一嫌疑人由于疾病严重而面临着人身拘禁的困难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由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商议,对于那些在特定条件下符合相关标准的嫌疑人,可以依法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