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仅有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加以履行。若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遵守,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如此说来,若某份借条本身未经法庭审理而被判决或裁定为须履行之法律文书,或者其本身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那么在未经过法院审理的情况下,该借条便无法直接申请执行。
然而,若借条已經过法院审理并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或者屬於其他應該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那麼即便未進行訴訟,也可依據該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總的來說,僅當借條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或者屬於其他應該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時,才可能在未進行訴訟的情況下進行執行。若借條本身並不具備上述條件,則需通過法院審理並獲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後,方能申請執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