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文之规定,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益为手段寻求保护的时效为三年。这就意味着,倘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先前约定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作为债权人的您理当自得知或是应该知晓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为之时算起,须在短短三年时间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若过此期限,超出部分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有效保护,除非自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刻起已经超过了整整二十年,且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益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在借款过程中并无书面欠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