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民间借贷领域中法院诉讼程序一案能否两种诉讼请求并立之观点,其关键在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及其与相关法律政策的相互约束关系。具体谈到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假如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有了法院的明确裁决且该裁决已经正式生效,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通常而言,法律不允许再次提起诉讼;
其二,若在起诉过程中,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最终判决或者原告主动撤销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批准,在此情况下,原告依然有权凭着当初的借据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如果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原告选择撤回诉讼请求并且没有新的理由或者新的证据补充,他(她)必须等待至少六个月才能再次提起诉讼。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官司能否一案两诉,需要依据案件是否已经审理完毕、是否撤诉以及撤诉后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