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广东地区的友人需借款却未能及时归还,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范下,受损之方(即债权人)有权主动选择请求欠款之人(即债务人)承担约定的债务违约责任人亦或是侵权行为责任人。若选择以违约责任为由进行追偿,则可依据本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相关条例,强制债务人执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的民事责任。若法律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债权人也可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既可单独采用以上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亦可综合运用上述手段以实现最佳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