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期间悉数偿还所借之债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借款人应依照约定或依循国家相关法规承担逾期利息支付责任。若借款人对偿付事宜予以回绝,贷款人可实施如下诸般措施:
1.发送催收通告函: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发送具有催缴性质的通知文件,强制其于约定时间段内结清借款本息。
2.尝试进行协商:贷款人可尝试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
3.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借款人存在逃避债务之行为,贷款人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调查。
4.启动司法诉讼程序:若以上所有措施皆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在执行上述各项措施过程中,贷款人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催收通知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作为有力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