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女儿在购房事项上发生借款后无法按期偿还债务,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所述,债权人(即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若双方并未就借款期限达成明确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确定时,借款人有权选择随时偿还借款;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人则可通过催告方式,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还款。
此外,根据该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依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逾期利息。实践过程中,贷款人可先行与借款人进行沟通,要求其严格遵守约定的期限进行还款。如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便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催告措施,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若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