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经销商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所欠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经销商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其次是采取必要且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弥补债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最后,当经销商采取以上两种方式之后,如还存在其他损失,则需依照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剩余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经销商继续履行其债务,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若经销商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债权人可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手段,例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